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退還的規(guī)定。現(xiàn)決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全面停止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制度,投標保證金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收取。《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要求取消,《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統(tǒng)一交納的通知》同時廢止。請各級財政部門及時做好本轄區(qū)內的各項采購文件、公告要求的銜接工作。
江西省財政廳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