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交通工程子系統投標用戶信息采集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路局,省直管試點縣(市)交通運輸局,廳直屬各單位,各重點工程項目辦,有關從業單位:
《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交通工程子系統投標用戶信息采集規則(試行)》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交通工程子系統
投標用戶信息采集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交通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統一江西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交通工程子系統(以下簡稱交通平臺)投標用戶信息采集規則,提升信息采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交通平臺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交通平臺投標用戶權限獲取、用戶信息采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采集,是指投標用戶獲取交通平臺用戶權限,并將企業基本情況、資質、人員、業績、財務、獲獎等信息錄入至交通平臺,按信息類別自行確認或提交有關部門核備。信息經自行確認或核備通過后,即為完成采集。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核備,是指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以保證開評標系統正常運行為目的,對企業填報的部分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初步檢查。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平臺投標用戶信息采集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包括:
(一)制定交通平臺投標用戶信息采集規則;
(二)發布交通平臺各類投標用戶信息采集指南;
(三)核備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投標用戶信息;
(四)依法受理與交通平臺信息采集有關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信息采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負責核備江西省內公路業績信息,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實施質量監督的項目除外。
第七條 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負責核備水運業績信息,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實施質量監督的項目除外。
第八條 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負責核備所監督項目的業績信息。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配合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開展的信息核查工作,及時、如實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從業單位通過交通平臺參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前,應預先獲取交通平臺投標用戶權限。從業單位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網上注冊投標用戶,并在注冊后登錄交通平臺填寫單位基本信息,提交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網上核備。從業單位基本信息首次核備通過后,相應用戶自動取得交通平臺投標用戶權限。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通過交通平臺參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前,應預先在交通平臺中填報單位基本情況、資質、人員、業績、財務、獲獎等信息,自行確認或經核備后對外公開。從業單位在交通平臺中填報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循省交通運輸廳最新發布的該類別信息填寫指南。
第十二條 從業單位已采集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在交通平臺中變更有關信息。為防止惡意、頻繁變更信息,省交通運輸廳可以分類限制單條信息變更的頻率或累計次數,具體規定在平臺頁面中提示。投標用戶所有信息變更記錄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對所填報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從業單位未在交通平臺中完成有關信息采集的,或者采集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采集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變更填報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使用交通平臺進行電子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設置合理的投標人信息采集截止時間,對截止時間前未完成采集的信息可以不予認定。招標人設置信息采集截止時間的,必須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具體截止時間和信息類別。
第十五條 為保證電子招投標系統正常運行,以下信息需經核備后生效并公開:
(一) 首次填報基本信息;
(二) 新增或變更業績信息;
(三) 變更財務信息;
(四) 新增或變更獲獎信息。
第十六條 以下信息由從業單位填報并自行確認后即時生效并公開:
(一) 變更基本信息;
(二) 新增或變更資質信息;
(三) 新增或變更人員信息;
(四) 新增財務信息。
第十七條 交通平臺于每月1日至15日期間開放核備類信息的申報功能,從業單位僅可在本時段內提交信息核備申請。交通平臺于每月16日至月底開放信息核備功能,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僅可在本時段內開展信息核備工作。
第十八條 為確保核備類信息在申報當月有核備結果(包括核備通過和核備不通過),核備類信息在申報當月最后一天24時前仍未經人工核備的,系統自動按核備通過處理。
第十九條 投標用戶需刪除(作廢)已生效信息的,應提交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核備。核備通過后,相應信息繼續公開并注明失效狀態。刪除的信息永久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從業單位在交通平臺所填報的信息完成采集后長期對外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交通平臺公開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均可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弄虛作假行為涉及具體招標項目的,也可向該項目的招標人反映。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對投標用戶所填信息存有疑問的,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詢問、約談、查閱原件等方式進行調查,當事單位應予配合。當事單位拒不配合的,省交通運輸廳可以暫停其交通平臺用戶使用權限,直至調查終結。
第二十二條 投標用戶因系統操作或規則理解有誤導致填報與實際不符,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限期糾正。投標用戶因系統操作或規則理解有誤導致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視作不良行為記錄,責令糾正并按誠信監管規定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三條 投標用戶所填信息與實際不符,經分析存在牟取不當得利可能的,可以視作虛假填報,由省交通運輸廳依法懲戒,并按嚴重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虛假填報信息已編入投標文件的,按投標不良行為加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江西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7年7月10日起試行,《江西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贛交基建字〔2013〕40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發